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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3)
www.110.com 2010-08-11 16:33

  据《新唐书》卷52《食货志》载陆贽言说:

  仁君在上,则海内无饿殍之人,盖以虑得其宜,制得其道,致入致歉乏之外,设备于灾沴之前耳。魏用平粜之法,汉置常平之仓,隋氏之制,始创社仓,终于开皇,人不饥馑,除赈给给百姓外,一切不得贷便支用,每遇灾荒,即以赈给,沴则随事借贷,不饥则录事分颁。富不至侈,贫不至饥,农不至伤,籴不至贵,一举而数美具,可不务乎?

  由此可以看出:唐人关于常平仓的思想及其常平仓制度虽源于前人,但它足以说明,唐人对于常平仓在社会保障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有着十分明确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唐代统治者对常平仓的设置和管理比前代更加重视。除了大量设仓外,还广置常平轻重本钱,内容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积米,粟,布,帛,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估价而收之。”[2](《新唐书》卷52《食货志》)用以保障人民的生活。政府还扩大常平之法,赈贷给农民耕牛和种子,如:贞元七年,“以关辅牛疫,存者十五六,遣中使市以给之”。[5](《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和贞元十九年七月,贷京畿百姓麦种,[5](《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以维持社会再生产的稳定和延续。

  据《通典》卷十二《常平义仓》记载,天宝八载全国常平仓贮粮为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平均每州万余石。朝廷有丰厚的仓本,对于调节粮价,保障农民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起着重大的作用。

  义仓出现于隋。开皇五年(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上书指出不能只靠强宗富室家道有余者“出私财”赈济,认为“经国之理,须存定式”,首次提出国家赈贷制度化的问题。他建议:

  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7](《通典》卷12《食货十二》)

  贞观二年,戴胄上“请建义仓疏”之后,唐代正式设置义仓。《旧唐书·食货志》叙述置仓经过说: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相戴胄上言曰:“……今请自王公以下,爱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太宗曰:“……理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所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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