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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6)
www.110.com 2010-08-11 16:33

  敬老、养老等方面,唐朝统治者认为“百行之本,要道维孝”。贞观三年四月诏曰:“其孝义之家,赐粟五石,高年八十以上,赐粟二石,九十以上三石,百岁加绢二疋。”[4](《唐大诏令集》卷80《赐孝义高年粟帛诏》)政府对施行孝道、崇敬老人的孝义之家以及高寿的老人都有大量赏赐。贞观十九年十一月,皇太子监国,为表示“事亲敬老”曾赐宴定州宗姓老人。[4](《唐大诏令集》卷80《定州赐宗姓老人宴会敕》)高宗永徽六年十月,立武则天为皇后,赦“天下八十以上老人各赐粟二石,帛三段,百岁以上各赐粟五石,帛十段”。[5](《册府元龟》卷55《帝王部·养老》)开元二年,玄宗令僧尼按儒家之礼拜父母,并为父母服丧。唐玄宗曾亲自注释儒家经典《孝经》,并颁布天下,以大力提倡孝道,力图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的社会风气。[10]同时,统治者认为“古之为政,先於尚老”,因此,倡导“居则致养,礼传三代,行则就见,制问百年”,并且赐给老人“几杖”和“鸩杖”以示敬老之意。“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鸩杖,所司准式,天下诸州侍老,宜令州县遂稳便设酒食。”[4](《唐大诏令集》卷80《老人赐几杖鸩杖敕》)同时,对于病老,薨卒的朝臣也有赙赐,诏令规定,朝臣有薨卒者,自今以后,“其月俸宜全给,仍令更准本月俸料,以为赐给”并且“弔祭之礼,务从优厚”[4](《唐大诏令集》卷101《朝臣薨卒给俸料赙赠诏》)唐政府不仅颁布诏令敬老、养老,同时还在病坊之中专门收养鳏寡孤独、无力生活的穷苦老人,确保他们能够平安、幸福的渡过晚年。

  在《唐律疏议》中虽无系统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但仍可以找出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条文。如:对于囚犯的恩宥、优恤和对普通婢女生命的保障。

  唐律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11](《唐律疏议笺解》卷4《名例》之《老小及废疾有犯》)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小孩免除刑事责任,体现出了唐政府爱幼养老的一面。对普通囚徒行刑的程度和数量上也有限制“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量不得过二百”[1](《唐律疏议笺解》卷29《断狱》之《拷囚不得过三度》)对囚犯生活方面保障也有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而未脱去者杖六十,以故死者徒一年。”[11](《唐律疏议笺解》卷29《断狱》之《不给囚衣食医药》)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对囚犯的恩宥、优恤,足以显示出了政府在施行刑罚上的人道主义作风。对孕妇囚徒的恩宥,“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11](《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之《处决孕妇》)还规定若孕妇囚徒还没有生产完而行刑,则判处执行官两年的罪。对于拷打孕妇囚徒也有规定:孕妇犯罪,本应拷打和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11](《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之《拷决孕妇》)同时,普通婢女的生命安全也有法律保障,在役的工匠或官吏家的奴婢,侍女若生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11](《唐律疏议笺解》卷26《杂律》之《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对孕妇囚徒以及普通妇女在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在唐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唐律的这一规定是具有其时代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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