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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社会保障制度简介(3)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农民老年保障的待遇有:年龄达到65岁时的老年年金、丧失劳动能力年金、在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威胁时的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提供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受保险人死亡时的遗属年金(寡妇—鳏夫年金、孤儿年金)和渡过难关补贴。通过提供这些待遇,使企业在企业主生病或者死亡时仍能继续运营。此外,只有在农民老年保障中为收入不景气的企业提供保险费津贴。同样,只有在农民老年保障中通常依据转让、出卖或者出租企业作为提供年金的条件。

  提供年金的条件是:符合最低的参加保险的时间,也就是所谓的“等待时间”。所有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都算作完成的等待时间。老年年金的等待时间为15年,丧失劳动能力年金和遗属年金的等待时间为5年。从1995年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领取提前老年年金,最多可以提前10年,即从55岁开始可以领取预付的老年年金。

  在法定年金保险(即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的年金保险)中,年金标准依据以前的收入。而在农民老年保障中所有的受保险人都缴纳相同数额的保险费,因此所有的受保险人将来也都领取相同数额的年金。差别只能通过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来体现。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只缴纳半额保险费,所以只能获得半额年金。

  在所有的社会保险中,农民老年保障是唯一的在一定条件下向受保险人提供保险费津贴的社会保险。从1986年开始实行这项待遇的原因是,所有受保险人缴纳同样标准的统一保险费对于收入减少的农民来说在经济上是一种苛求。提供保险费津贴依据收入状况,收入状况依据在缴纳所得税时的收入证明。收入最多为16000马克的受保险人获得最高津贴额,数额为保险费的80%。1997年保险费每月为328马克,那么津贴为262马克,受保险人每月只需缴纳66马克。收入超过16000马克的,每超过1000马克,当年保险费降低3.2%。收入超过40000马克的不提供津贴。 如果夫妇双方不是都经营企业,即夫妇中有一方不是农民,那么经营企业的配偶的收入给夫妇双方各算一半。在所有的受保险人中大约2/3的人获得保险费津贴。津贴依据申请提供。

  农民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费用通过保险费和联邦资金筹措。农业老年保障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缴纳保险费者的保险费标准是一样的,企业规模不予考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统一保险费的一半,并且由农业企业主承担。由于农民老年保障谋求农业结构目标以及缴纳保险费人数与获得待遇人数之间的不利比例,联邦资金在农民老年保障资金中占绝大部分。在农业社会改革之前,从待遇总支出中先扣除联邦津贴部分,然后确定保险费的标准;改革之后联邦承担总支出和保险费收入之间的差额,使之与法定年金保险中保险费/待遇的比例相应。这样农民在获得与雇员数额基本相同的待遇时,所缴纳的保险费比雇员少。1996年农民老年保障总支出为60亿马克,保险费收入为18亿马克,联邦通过提供津贴弥补了42亿马克。 由于存在着经济上的差别,新联邦州的保险费相应低一些(1997年为226马克,旧州为328马克),同样保险费津贴也要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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