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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产生和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3)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总之,工业化、特别是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生产逐步社会化,导致了都是化和市场国际化。这些变化破坏了传统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家庭生产方式,因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家庭保障体系的社会经济基础。家庭保障功能的削弱和丧失导致慈善事业和政府临时性救济已难以解决问题,而社会生活风险的增大又迫切需要强化生存保障、解决生存风险问题。于是,社会保障法应运而生。可见,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换句话说,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经济方面的原因。

  二、民法的局限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法制原因

  如果说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民法平等主体假设还基本成立的话,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不平等已经是普遍现象,民法再也无法调整日益复杂的市场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主体基本平等、没有谁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不平等主要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上、并且也是有限的。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就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越来越大、交易越来越不平等。而且,劳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也越来越不平等,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突出表现在工伤事故赔偿方面。

  受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其赔偿责任问题,传统民法显然无法解决。工伤事故赔偿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就是对传统民法的矫正之一。受雇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是在从事职业劳动中受到的特殊侵害。受雇者由于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遭受工伤灾害后,先是得不到什么赔偿。从19世纪70年代起,有些国家才于工厂法中规定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索雇主责任,但在现代工业的复杂生产条件下,受雇者很难举证确定雇主的过错责任,所以,当时的工伤赔偿对于受雇者来说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德国于1884年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规定,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备发生工伤灾害时向受害劳工支付赔偿费用的需要。1897年英国颁布《劳工赔偿法令》,规定凡发生工伤事故,除非劳工自身出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否则均由雇主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形式可向受害者直接赔偿,也可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形式由受害者获得赔偿支付。[10]后一种形式,既可避免发生劳资争议,又可由社会分担赔偿负担,其优越性十分突出[11]。由此可见,不仅传统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失败的,而且所谓现代民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不够的[12]。

  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工伤灾害赔偿,使侵权行为法理论发生变化。首先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须由劳工举证证明雇主在工伤事故中有过错,在复杂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劳工很难提供证据。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须由雇主举证证明受害劳工本人故意或有重大过错,雇主同样很难提供证据。其二,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变化。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以及损害确系劳动过程中工伤所致,就可确定雇主赔偿责任,而不必另外具备一般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所需的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两个条件。以上理论变化,反映了社会发展中对公平原则维护的客观需要,对于保护劳工权益是十分有利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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