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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3)
www.110.com 2010-08-12 14:38

  第十八条 发放使用自然灾害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部门做出拨款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必须健全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制度,建立专帐,完善申请、审批、领取和检查手续,确保自然灾害救济款物落实到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灾害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灾民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有关法律责任按《条例》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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