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以来由于中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大量国有企业的生产力开始出现分化:从而导致养老金待遇水平也出现较大的差异。在1980年代初,缺乏统一和综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对生产率产生消极的影响,并且已经成为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其原因在于当职工从一个单位转向另一个单位时,原单位的养老金却不能随之转移(Naughton,1995;Bottelier,2002)。
从1982年到2000年,中国政府推行一系列养老保险方案的改革试点,力图统一高度分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将大量精力集中到地方政府的养老金账户上。该账户作用在于解决诸多国有企业面临的养老金不足问题,因为它们应该向业已退休的职工支付养老金,但现在职职工数量却在快速地缩减。政府希望通过新兴企业的缴费来弥补处于同一城市(省)的衰退行业的养老金债务。但是,当本地区的大多数企业都处于衰退行业时,该地区的养老金计划便面临普遍性的资金问题(James,2002)。
1995年的国务院第6号文件采纳了一种新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第一层次就是强制性的统筹账户,也即是以前的现收现付DB计划的另一个版本而已。第二层次是强制性的完全的 FDC计划(Keran&Cheng,2002)。1995年之后,该模式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试点和修正。
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决定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缴费比例为28%,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23%,职工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5%。就雇主缴费而言,其中工资总额的17%计人第一层次的统筹账户,即基本的现收现付DB计划。剩余的6%和职工的全部缴费都计人个人的FDC计划账户,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1%。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月数为120个月,退休人员每月将获得个人账户总资产1/120的养老金。由于中国退休年龄偏低及预期寿命增加,那么相对于建立在退休的预期寿命之上的年金而言,上述给付方式显得过于慷慨。因此应该进行改革,否则从长期来看养老金的给付承诺将难以维系,从而需要社保基金或中央政府补充资金。
第一、二层次养老金的总替代率约为职工退休前工资的59%(Ministry of Laborand期Social Security,1998;Zhao&Xu,2002)。另外,上述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还包括自愿的第三层次,当雇主和员工向政府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个人储蓄计划缴费时,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以促进其较快发展(Leckie,2000)。第三层次的养老金不允许外国投资公司管理,并且在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中的地位相对很弱,因此,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往往被描述为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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