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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3)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决定建立更加统一的养老金计划。因此,2001年辽宁省(其他地方政府)开始进行试点,其目的在于如果该模式运行良好,将在全国推广(Keran Change, 2002)。

  就辽宁试点模式而言,第一层次是现收现付DB计划的基础养老金,对那些工作15年及其以上的劳动者按省平均工资的20%计人(由于各省的发展状况不一,平均工资差异也较大)。它源于雇主所交纳的工薪税(中国并没将这种缴费当作税),各个地方的规模也大小不一 (Pox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2002)。对那些已参加现收现付DB计划的劳动者而言,他们还可获得额外的收益。第二层次是完全的FDC计划。退休时从职工个人账户所积累的资产中按年金形式支取。它源于职工8%的工薪税。就低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缴纳5%,剩下的3%由雇主缴纳。目前,个人账户的资产存人国有银行或投资于收益率较低的某些政府债券,以避免通货膨胀的侵蚀。

  目前,实际运作与国务院最新文件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在辽宁试点中,个人8%的缴费大多都存人个人账户,这与其他省是一致的。但是,在大多数省份,职工的工薪税并没有存人个人账户,而被用于支付当前的养老金。此时,个人账户虽然建立起来,但只是记载个人的缴费记录而已,没有实际的资产。一些分析家称之为名义养老金账户(WorldBank,1997)。在少数地方缴费实际存人基金账户,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全由职工缴纳,雇主不再负担。

  最近,中国政府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的一些关键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一个难题在于由相对成熟的现收现付DB计划转向部分基金积累制时所面临的“双重负担” (WorldBank,1997)。当个人账户的缴费已被用于当前养老金支付时,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补偿职工缴纳8%的个人账户资产呢?在辽宁试点中,1/3的差额由中央政府补偿,1/3的差额由省政府补偿,1/3由雇主补偿。这种解决思路若要在全国实施却将导致另一个问题: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资源来补偿全国的1/3的资金差额。很多地方政府都将职工的个人账户资产用于当前养老金的支付,因此财政没有那么多的财力来补偿。并且,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都需要中央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Pritchard,2001)。

  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仅覆盖城镇职工。就大多数农村居民而言,家庭养老仍然是最基本的老年保障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即使在养老保险在城镇的覆盖面仍然较小(Kinsella 1.05亿人(SSB,2001)。正式制度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中国的退休人员为3600万人,与在职职工的比例为1:2.9.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非国有经济,半数以上的职工都还徘徊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WorldBank,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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