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9)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中国应该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模式:(1)第一层次为强制性的、最低收入的DB计划,通过工薪税进行筹资;(2)第二层次应该以强制性的NDC计划代替目前积累严重不足的FDC层次;(3)第三层次为自愿的FDC层次,它包括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所描述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退休储蓄计划。10年或20年之后,中国或许应建立第四层次——强制性的FDC计划。当有明显证据表明中国拥有FDC计划所需的成熟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时,便应该建立第四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但在建立第四层次前,应对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所产生的后果仔细进行分析,如近年来农村人口的迁移、非正式部门的职工、低收入职工、女职工以及自主就业者。
我们建议中国应将目前的准NDC层次转变为真正的NDC层次。如果采纳瑞典的做法,它在财务上将变得可持续,而不会像目前的准NDC层次那样面临尴尬的境地(Fox&Palmer,2001;Keran&Cheng,2002)。在建立NDC层次时,应该制定较高的费率以形成储备基金备入不敷出时之需;应该鼓励就业(不鼓励就业于非正式部分);应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担负的养老金待遇;名义账户的余额应该随着各省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而调节。退休之后,养老金待遇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调整,从而使得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劳动生产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果。另外,养老金初始待遇应考虑职工的预期寿命,而不是像目前一样假定职工退休之后的平均寿命都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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