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明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四川省眉山地区199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14元。
另查明,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允许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采用人工安装,虽然开支费用能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多。
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原告刘明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后,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予支持。二审法院也肯定了一审法院的理由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我国工伤保险法律适用的案例很少,而上述两个案件有典型意义,虽然案件发生和处理时间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等具体法律规定之前,但对检讨我国工伤保险法律确实有价值。
一、工伤保险法规适用范围
案例1中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是:案件中的劳动者主张以民法的雇佣关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雇主则主张以劳动法的劳动关系来处理本案1.如果以劳动法的劳动关系来处理本案,就要先经过工伤认定后,再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不服仲裁裁决,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时间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按此时效,本案是否会超过仲裁时效,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件事实无法直接判断,因为案件中没有披露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具体时间。但从1996年10月7日发生事故,到1999年7月23日才鉴定伤残等级看,有可能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之虞。如果按劳动争议处理,则有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权利无法获得救济,这是本案中的原告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而且程序徒添仲裁之繁杂,也是原告不愿意的。这就涉及到工伤保险法律调整范围的问题了。
(一)国务院条例的适用范围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职工和企业双方才受工伤保险法规规章的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属性劳动者2等都不受这个法规规章的调整,适用范围有限。随着国务院颁布一系列新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上述法规和规章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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