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医疗保险体系概况
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私营医疗保险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整体而言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是较高的,约占全民的85%。
1.1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和Medicaid
1965年美国众议院基本资源委员会主席威尔博·米尔斯提出了老年人医疗保险的法案,尽管当时遭到了美国医疗协会(AMA)的反对,但这一建立老年医疗照顾(Medicare)的法案最终还是于1965年7月30日由约翰逊总统签字生效,1966年正式实施,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局(HCFA)直接管理。Medicare包括医院保险(HI)、补充医疗保险(SMI)2部分。前者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工资税的一部分,后者25%来自申请人的投保金,余下的75%由政府收入解决。该制度是对65岁以上年龄的人,以及65岁以下因残疾、慢性肾炎而接受社会救济金的人提供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大部分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受益人群约占美国人口的17%。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失业人群、残疾人群也有各种特别医疗项目资助,Medicaid是最大最具代表性的1个项目。由联邦政府支付55%、州政策支付45%,共同资助对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Medicaid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它与Medicare的区别是,前者是为贫困者而设﹐后者是为老年人而设,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Medicaid服务项目包括门诊、住院、家庭保健等,全国每年约有3 000万人受益。
此外,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及家属和少数民族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支付。
1.2私营医疗保险
在美国的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计划覆盖人群有限,并不占重要地位。真正在美国医疗保险中承担重要角色的是私营医疗保险,美国约50%的医疗费用来自私营医疗保险计划。包括非盈利性医疗保险(以蓝盾、蓝十字等组织为代表)与盈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2种。其中开展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有1 000多家,目前在美国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74%的私营企业雇员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为自己及家人转移疾病风险[1]。
美国私营医疗保险的一大特点是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 Insurance),这种情况约占90%[2]。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小型企业的雇员则没有雇主为其提供的医疗保险。这是二战期间政府实行工资和价格管制的结果。由于当时医疗保险保健属于非工资福利,不受政府管制,雇主便用它来吸引工人。当然,这种情况也有美国税法中某些条款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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