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年审制度,根据年审情况实施奖惩,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在此基础上,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服务仪器检查价格,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要明确各层次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病人合理就诊。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因公(工)负伤和女职工生育,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的原有医疗待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七、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建立健全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容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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