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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10)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四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四十七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章 第四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四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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