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食品安全法规 >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2)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