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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金凤诉陈泽男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0 13:30

 

原告乔金凤是从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泽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泽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泽男、张彦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陈泽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金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金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

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金凤乘坐被告张彦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金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泽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泽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乔金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泽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金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金凤要求被告陈泽男、张彦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繁生、张彦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金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泽男、张彦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乔金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泽男赔偿原告乔金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金凤35886.27元。被告陈繁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彦林赔偿原告乔金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 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彦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金凤负担300元,被告陈泽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彦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绍东

审判员   王抒芳

代理审判员 赵艳平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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