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小姐认为,如何判断精神病人达到可以强迫收容入院治疗的程度,需要一套标准。对疑似或对社会不会造成威胁的精神病人,要谨慎再谨慎,不应强行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当事人身心受损。她说:“政府应重视、完善程序方面的空白区。”
被精神病院误收诊断医生须担责
深圳商报记者彭蓓江晓蚕
实习生李晓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康宁医院了解到,国家精神卫生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精神病医院只能根据卫生部一些指导性文件进行操作。
据康宁医院门诊部主任医师曹长安介绍,目前精神病有诊断标准,医生一般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决定是否收治病人。
曹医生说,有自知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利决定是否需要接受治疗;没有自知能力或有部分自知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应由监护人向医院提出住院申请,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评估后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医学意见,由监护人办理入院手续。
曹医生介绍说,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心理卫生机构一般在其住院后3日内由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
由于医疗水平限制,目前精神病诊断仍属现象学诊断,即根据观察到的病人行为作出判断。如果观察病人时段不同,可能得出不同诊断,这也是在精神病诊断中容易出现纠纷的原因。
如果正常人被医院误收为精神病人,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确属误诊的,由作出诊断医生承担相关责任。
专家说法
送精神病院治疗需患者同意
深圳市律师协会、医疗与道路交通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范秀玲曾参与起草《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范律师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强调,即便是精神病患者需要治疗,也需要经其本人同意。
据范律师介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与精神病人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仅北京、上海、宁波三地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宁波已正式实施。《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已完成,正递交人大审议。
是否患有精神病,谁说了算?范律师认为,按规定,必须由两名以上精神科职业医师鉴定,才可以确诊是否患有精神病;但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则必须经过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精神病患者依然享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知情权和是否同意接受治疗的权利。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勃认为,收治精神病人是对人身权的限制,我国对精神病收治标准和相关审查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各地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时没有严格统一的审查手续,甚至出现仅根据监护人的要求就予以收治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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