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案例来看,一方面,受害人失去做婴儿父母的权利,死者骨灰、照片遗失?熋廊莶怀煞椿偃茛熉糜尉暗愕募跎俚龋?受害人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另一方面,致害人存在违约行为,而且精神痛苦系因违约行为引起。通过司法实践考察,笔者认为:一是违约责任中并不是仅导致财产损害,可以产生精神损害;二是司法实践中并不回避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当然,我们也能够看到,因为立法的滞后性,对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问题并无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实践中通过对现有的法条扩张解释,也导致违约责任与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处理方式,但是法官对法条的扩张解释是应得到充分肯定的。正如英国法官丹宁说:“作为一个法官应当问问自己,立法者当初碰巧发现了法律质地上的褶皱,他们如何把它清除的?你是不是应该像立法者做的那样去做。”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也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志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就现行的法条也存在内在的默契。
由上,笔者认为,现阶段对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一概不予赔偿的基石已动摇,甚至坍塌,在一定情形下予以赔偿的作法将自然浮出水面。
五、现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原则及相关因素
(一)法律依据及合同类型
1?蹦壳埃?违约保护精神损害的法律依据
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依据,笔者认为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来达成。《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两条规定中所言的“损失”均未限定于物质损失,因而可解释为包括精神损失。
2?笔视镁?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
经本文分析,违约而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医疗服务合同、为婚礼提供服务的合同、培训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导致人身伤害合同以及处理尸体、骨灰等无法替代的其他遗物为内容的合同等。
除上述的案型以外,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类型的合同,但总的来说仅适用于具有特殊意义为合同目的的案件,属消费合同或民事合同范畴,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提供游乐、休闲、心理安慰、医疗服务、饮食服务等,以及其他有关由于违约造成肉体伤害所带来的严重的精神痛苦的案件,当然,纯商事合同应排除在外。这需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做出类型化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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