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由于崔德海伤势较重,为治疗花费了大笔医药费。出于治疗的需要,首次开庭时,崔海即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可见,该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事实先行判决。
针对上述案情,按照一般的案件处理方式,法院可能先下一个准予或不准予先予执行裁定,然后再下一个审理中止的裁定。待受害者康复,且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后再恢复审理。但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认为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运用分段审理程序,先就已查清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先行判决。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地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观点和理由充分地展示给双方,并为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彼此之间的矛盾。
事实证明,法院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不仅得到原告方认可,而且被告方也表示比较容易接受。
法官是解决纠纷的。面对这样一道难题,法官采取了一种非常理性而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无论是从事物发展的逻辑关系上,还是从情理上,以及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这一职业特点上,都是吻合的。
本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充分验证了合议庭的最初判断。
通过本案,还使笔者进一步联想到,在海事法院受理的诸如船舶碰撞和人身伤害等侵权案件中,其争议焦点通常包括:1、原被告之间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2、原被告之间责任的划分;3、受害方损失的认定。三个争议焦点之间,第一个争议焦点无疑是后两个争议焦点的前提。而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最大的也往往是第一个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在法官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不表态,被告就拒绝对后两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的情况。反之,如果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能够先予以明确观点,对于后两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彼此之间和解的可能性很大,这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彼此之间的矛盾,也是对诉讼成本的一种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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