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 朱小姐和朋友一起到森林公园烧烤,遇到邻桌热心的叶先生,觉得朱小姐他们一桌的火不够旺,便主动往烧烤炉内加了点自带的酒精,谁知酿成大祸,烧伤了朱小姐的双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正文]:
朱小姐和朋友一起到森林公园烧烤,遇到邻桌热心的叶先生,觉得朱小姐他们一桌的火不够旺,便主动往烧烤炉内加了点自带的酒精,谁知酿成大祸,烧伤了朱小姐的双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叶先生承担60%责任,赔偿朱小姐各类损失共计48629.1元。
2007年3月23日,正是春光明媚的好日子,上海市民朱小姐约了同事到上海共青森林公园游玩。午餐时,朱小姐与同事在森林公园烧烤区20号棚进行自助烧烤。在烧烤过程中,20号棚与相邻的47号棚的游客渐渐熟悉起来,朱小姐与47号棚的叶先生在相互交换食品的过程中,叶先生发现朱小姐一桌的炭火不旺,遂提议用自己携带的液体酒精帮助朱小姐一方助燃,朱小姐等人也没表示反对,同时向四处避让。于是,叶先生将用饮料瓶装的酒精洒向炭火。助燃过程中,四溅的酒精与窜起的火苗引燃朱小姐的裤子,造成双下肢灼伤。事发后,叶先生积极帮助灭火,公园烧烤区的工作人员亦调动公园游览车护送朱小姐抢救。为此,朱小姐花费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小姐于2007年7月将叶先生和森林公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22,901.57元,交通费861元、误工费6630元、护理费2250元、营养费1800元、器材费720元、伤残补偿金41,33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修复整容费20,000元。
法庭上,叶先生也是一脸无奈,表示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助朱小姐方添加酒精,当时朱小姐一方也没予以阻止,不小心造成朱小姐烧伤,主观上无恶意,在事发后支付了医药费8000元,现无力再支付其他费用。
而森林公园则表示,公园已经在野外烧烤区张贴了娱乐须知,明确规定:谢绝游客自带烧烤炉和木炭进入烧烤区,如已带烧烤炉及木炭者,请配合工作人员自觉存放于定点;烧烤时请注意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得在园内折伐树枝烧烤或使用自带炉具、木炭烧烤。由于叶先生携带的酒精无色无味,公园工作人员无法辨认及阻止,公园没有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朱小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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