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08月23日
[裁判字号]:(2001)武海法重字第1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高虹,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王正超之妻,住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2-1号14楼2号。身份证号码:420103195008060426 原告王亦凡,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
[案例正文]:
原告高虹,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王正超之妻,住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2-1号14楼2号。身份证号码:420103195008060426
原告王亦凡,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正超之女,住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2-1号14楼2号。身份证号码:420103197905030429
被告武汉冠中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崇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年,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学汉,湖北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高虹因被告武汉冠中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冠中航运公司)所属“汉陵1号”轮2000年8月13日在台湾海峡大麦屿东约5公里海域遇大风翻沉,其夫王正超落海失踪,下落不明,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正超死亡。10月20日,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正超仍下落不明。200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00)武海法宣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正超死亡。
2000年10月23日,原告高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冠中航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船舶保险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同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00)武海法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冠中航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船舶保险赔款30万元。
2000年11月6日,原告高虹以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向本院对冠中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冠中航运公司赔偿王正超死亡损失30万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本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1)武海法事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冠中航运公司赔偿给高虹因王正超死亡的收入损失、丧葬费和精神损失共计184330.40元。被告冠中航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本院(2001)武海法事字第6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12月31日,本院立案审理。因案件所涉当事人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海事法院起诉是否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法律程序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2002年2月7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同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当事人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本院收到答复意见后,6月2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本案审理,并重新组成合议庭,由许泽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解湘滨、张琳参加合议。6月28日,本院依法通知王正超之女王亦凡为原告参加诉讼,于2002年7月21日、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虹、王亦凡,被告冠中航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开明、万学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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