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为琐事起隙 村妇泄愤一锨打出人命被判3年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中国法院网讯 一堆垃圾引发村民之间的纠纷,田仲彬老汉腿部遭打却意外丢了性命。9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贺亮清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学治、田雪亮因田仲彬死亡所造成经济损失31317.71元的60%,即18790.63元。
家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沟南村的农村妇女贺亮清,与邻居七十多岁的老汉田仲彬曾因宅基地发生过纠纷关系不睦。2007年4月26日9时许,贺亮清拿把铁锨领着其女儿张某某和儿子张某准备下地干活,出门后看见自家门前有一堆垃圾,即怀疑是田仲彬所为,当她路过村中巷道时又恰好碰见田仲彬,贺亮清遂上前质问,双方因此发生吵骂并相互厮打,田仲彬在贺亮清脸上打了几个耳光,贺亮清顺手操起铁锨到田仲彬的屁股和腿上打了两下,随即被村民挡开。然而,田仲彬刚走出没多远,就在巷子口的小土坡上倒地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田仲彬系冠心病猝死,情绪激动、外伤等系猝死的诱发因素。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亮清在与被害人田仲彬发生纠纷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对年龄已达70余岁的被害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田仲彬死亡后果;贺亮清在与田仲彬厮打过程中虽用掀把在被害人田仲彬屁股、腿部打了几下,但较轻微,未料到会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被害人出现伤亡更非其追求的目的,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害人田仲彬的死亡并非被告人贺亮清的直接行为造成,而是冠心病所致,击打行为仅是诱发因素之一,故应减轻被告人贺亮清的赔偿责任,让其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以被告人承担60%、被害人承担40%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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