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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江薇诉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第二小学人身损害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农垦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2月20日
[裁判字号]:(2001)牡民初字第27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于江薇,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八五四农场第二小学学生,住×××。法定代理人于建军,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854农场19队种植户,住×××。委托代理人霍占山,迎春林区律师事务
[案例正文]:
原告于江薇,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八五四农场第二小学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于建军,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854农场19队种植户,住×××。

委托代理人霍占山,迎春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第二小学。

法定代表人:胡江凤,职务:校长

原告于江薇诉称,我于2000年3月6日上午在学校上课时,因帮助老师为学校搬东西,不慎被车厢板砸伤住院72天。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右骨骨枢隆骨折、脑震荡、右眼挫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补助等费用10222元及伤残补助。被告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第二小学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对应赔偿的数额还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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