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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车子撞警示桩儿子身亡 父母状告市政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昨天,桐乡法院宣判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车祸中失去儿子的朱金兴、沈爱玲夫妇,告赢了桐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拿到了赔偿金12.5万多元,但心爱的儿子却回不来了。

  去年10月2日晚上10点多,20岁的桐乡青年朱明旭载人骑摩托车回家时,因天色黑暗,撞上设置在公路上的水泥警示桩,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独子后,朱明旭的父母痛不欲生,今年6月5日,两人将市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朱明旭未戴安全头盔,临危措施不及,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最后,法院宣判桐乡市市政公司赔偿两位老人125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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