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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能否实质制约商家?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当消费者购买了一产品之后发现产品有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可是应该找谁要求赔偿呢?特别是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了人身损害的时候这个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法草案是怎样规定商家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不是能真正地制约商家?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明确了产品责任,这将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草案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宜限制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同时应防止滥用,避免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规定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两个责任: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一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

  对惩罚性赔偿的使用作出了一些限制,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我们期待惩罚性赔偿能够真正地制约商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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