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困境分析和对策(6)
www.110.com 2010-07-29 09:41
关于电子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的认定。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电子证据原件应指电子数据首先固定于其上的介质,除此以外,任何根据此信息复制而得来的电子证据均属于电子证据复制件。但这样的理解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特殊证据局限太大,势必极大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问题上,借鉴美国的立法模式,采用“拟制原件说”能够较好的解决问题,把电子证据的原件界定为电子数据本身,或者制作者或者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它不局限于信息首先固定的媒介物,而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并具有最终完整性的数据。直接源于该电子证据的打印输出物或者其他形式可感知的输出物,只要能准确反映该记录内容,均可以视为电子证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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