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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取证的科技救济(2)
www.110.com 2010-07-29 09:38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通过技术咨询帮助了解案情,查明案件事实的做法并不鲜见。每当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专业性问题,或者当事人提出科技领域的观点而法官又无从判断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向在行的人咨询,如医生、工程师等等。然而,作证的专家需要具备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利义务呢?专家作证遵循什么程序呢?这样的专家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效力如何,法官所作的技术咨询笔录与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哪个效力更高呢?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这些问题上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很可能是法官滥用权力或者不知如何行使权力。

  3、 专家询问

  专家询问,是指经审判机关或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聘请和授权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参加涉及该科学技术领域的案件的庭审,并就有关科学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发问,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往往无从下手,或让当事人无序地自由辩论,或者干脆宣布休庭,庭后再找专家进行咨询,这大大影响了审判效率。当事人进行涉及专业技术的诉讼时,往往也会无的放矢,错失胜诉的机会。如果开庭时邀请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旁听,并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焦点进行发问,问题就解决了。从本质上讲,专家询问笔录也属于一种证人证言,只是取得证言的方式有所不同。其与一般询问笔录的区别在于询问人是专家,询问是在庭上进行。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出发,这种做法也是可行的。

  我国诉讼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已经有一些法院迈出了试探性的一步。北京市第二中院特邀了152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沈阳市中院聘请17位专业技术人员做特邀陪审员;哈尔滨中院聘请有关专家为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然而,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做法还值得商榷。这些专家虽然精通该领域的科技知识,但法律知识欠缺,无法行使好审判的职权。再者,关于专家的资格和权利义务、询问程序、法律责任等制度,也还需进一步完善。

  4、 科技学说引用

  科技学说引用,是指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引用权威的科学技术学说,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得出唯一的认定事实结论,并据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遇到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途径解决,但是如果当地没有该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不愿提供意见时又怎么办呢?方法之一就是参考该学科领域的权威学说。科技学说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得也较少,但某些时候还必须借助这些学说不可。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是空白,亟待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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