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结论的采信
科学是没有级别之分的,不能因为专家的威望高、所属部门级别高,就一概否定与之相反的结论。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仍然是证据,不能因为其高深莫测就觉得它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要高。所以,法官不能迷信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还是要通过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通过衡量取舍,决定是否采信。
5、 监督机制
(1) 专家的权利义务
专家在科技救济当中担任的是科技裁判的角色,其行为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某种程度上讲,专家的权力并不亚于行使法律裁判权的法官。因此,专家的权利义务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家有出庭、宣誓、陈述的义务,违反义务的处罚与证人相同,但不适用拘传。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的义务与证人的义务相同,但不适用拘提;出庭的专家除了可以请求给付“日费”、“旅费”外,还可以请求给付报酬;专家在提出充分的理由后,有权拒绝提供协助。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当事人与专家之间是契约关系,因专家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国家视专家为法官的助手,专家的过错引起的民事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仍属空白,上述这些先进经验可供借鉴。
(2) 监督的途径
既然专家拥有权力的同时又承担了义务,那么专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必须接受监督,以防滥用权力殆于履行义务。监督的途径有:1、内部监督。专家所属单位对专家的监督; 2、行业监督。专家所属技术领域的行业协会对专家即提供救济的专业机构的监督;3、法院监督。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专家即提供救济的专业机构的监督;4、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在救济实施过程中对专家即提供救济的专业机构的监督。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很有必要补充和完善科技救济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边缘学科和技术,它将使得民事诉讼所借助手段更为丰富,对民事诉讼各个环节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个改革的时代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给这个年轻的学科提出了新的问题,但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在不断的吸取经验和总结过后,科学技术在民事诉讼取证中的运用将日臻完善。
- 上一篇: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协助取证的请求方式
- 下一篇:民事诉讼调查取证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调查取证
- ·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协助取证的请求方式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取证的有这样一种
- ·论民事诉讼之法院取证
-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
- ·民事诉讼采取的是法院取证和当事人取证相结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取证的有这样一种
- ·民事诉讼取证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救济方式
-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
- ·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是否有司法取证权
- ·民事诉讼中悬赏取证合法吗
- ·周杰伦版权之争和解落幕 刑事民事诉讼均撤
- ·伽师县人民法院六举措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
- ·伽师县人民法院六举措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有哪些?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 ·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