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取证方法 >
民事诉讼取证的科技救济(6)
www.110.com 2010-07-29 09:38

  (3) 结论的采信

  科学是没有级别之分的,不能因为专家的威望高、所属部门级别高,就一概否定与之相反的结论。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仍然是证据,不能因为其高深莫测就觉得它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要高。所以,法官不能迷信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还是要通过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通过衡量取舍,决定是否采信。

  5、 监督机制

  (1) 专家的权利义务

  专家在科技救济当中担任的是科技裁判的角色,其行为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某种程度上讲,专家的权力并不亚于行使法律裁判权的法官。因此,专家的权利义务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家有出庭、宣誓、陈述的义务,违反义务的处罚与证人相同,但不适用拘传。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的义务与证人的义务相同,但不适用拘提;出庭的专家除了可以请求给付“日费”、“旅费”外,还可以请求给付报酬;专家在提出充分的理由后,有权拒绝提供协助。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当事人与专家之间是契约关系,因专家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国家视专家为法官的助手,专家的过错引起的民事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仍属空白,上述这些先进经验可供借鉴。

  (2) 监督的途径

  既然专家拥有权力的同时又承担了义务,那么专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必须接受监督,以防滥用权力殆于履行义务。监督的途径有:1、内部监督。专家所属单位对专家的监督; 2、行业监督。专家所属技术领域的行业协会对专家即提供救济的专业机构的监督;3、法院监督。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专家即提供救济的专业机构的监督;4、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在救济实施过程中对专家即提供救济的专业机构的监督。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很有必要补充和完善科技救济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边缘学科和技术,它将使得民事诉讼所借助手段更为丰富,对民事诉讼各个环节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个改革的时代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给这个年轻的学科提出了新的问题,但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在不断的吸取经验和总结过后,科学技术在民事诉讼取证中的运用将日臻完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