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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取证的科技救济(3)
www.110.com 2010-07-29 09:38

  5、 测谎询问

  测谎询问,是指审判机关依照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聘请专家运用心理学、生物电子学及其它应用科学成果,对案件的当事人、证人通过监测其人体生理变化参数来测试其心理变化,从而判断其陈述的真伪性,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对测谎技术持否定或怀疑的态度,曾被视为伪科学。直到80年代才逐渐在公安院校课教学中演示。90年代我国公安部研制成功测谎仪器并开始培训测试人员,显示了我国对测谎技术的承认。我国司法系统中最早使用国外测谎仪并被采用到审判过程中的是沈阳中院。该法院的总结材料反映,他们引用这一技术,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办案提供辅助性证据,二是建立审判支持系统,提高审判人员的信心。从1994年至1996年的两年时间里,测谎人次160多例,其中民事案件占60%,刑事案件占40%,总有效率达82%。在全国范围内,关于民事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的报道较少,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确认和指引,这方面的应用仍然需要继续探索。

  二、 当前民事诉讼中运用科技手段的不足

  总的来说,科技手段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其中以技术鉴定为甚,但还是不够,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立法严重滞后

  由于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审理民事案件中运用科技手段在立法上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关于民事审判科技手段的立法较少,主要集中在技术鉴定方面。而仅就司法技术鉴定而言,相关制度也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技术鉴定法规。关于其他科技救济手段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甚至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阻碍了科技手段的丰富和推广。

  2、 资格审查无标准

  借助科技力量审理民事案件,离不开人的因素,“专家 ”具备了法官所不具有的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才被法官所请教。然而,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成为“专家”,怎样被确认为“专家”,什么样的机构才能担当选任“专家 ”的任务呢?现在还没有标准。各种各样的专业人员和技术部门分散在公、检、法、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鱼龙混杂,职能也不够明确,使得办案人员难以了解,遇到问题只能凭经验解决。

  3、 权利义务不清楚

  在我国,关于鉴定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72条作了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仅规定了鉴定人的权利,对专家担任其他任务时的权利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更没有规定对过错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使得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具有随意性、可变性,而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与失职、渎职、伪证和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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