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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中的质证问题研究(9)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从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来看,既没有完全由法官或法院来推动的民事诉讼,也不存在绝对由当事人来控制的民事诉讼程序,任何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在当事人和法官或法院两方面相互作用下进行的,只是这两方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力大小强弱有所不同而已 [13]。在审判程序的核心庭审程序中,质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针锋相对的较量,交叉询问可能成为发现案件真实的最佳办法,然而它赋予律师过多的策略性自由,又会同时导致律师利用诉讼技巧来对付真实的证人,对此Frankel法官曾辩证地指出:“诉讼者的策略使我们明白,在验证不诚实的证人、查获谎言,从而揭示真实上是具有功效的,但与其它有力的武器一样,在相当的程度上,这些策略对英雄和恶棍都可能是致命的。” [11]因此,在质证程序中对法官指挥的导入是必要的,以此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的询问、辩论。对于法官是否享有质证中的询问权,笔者以为,依我国现状是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询问权,这是基于在我国当事人与其它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诉讼技巧把握欠妥,尚需法官在审判时予以引导,并可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真实,同时应制止当事人及律师对与案件无关事实和已经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使其能集中精力对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质疑、询问,从而防止施延诉讼进程的发生,以达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具体操作上,可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辩论,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对抗,相互举证、质证,而使法官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公正地位,认真听取、对待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并形成作为裁判基础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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