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撤回与追复
www.110.com 2010-07-28 10:53
由于自认行为可能会发生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主张与自认的案件事实相反的事实,即撤回自认。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允许当事人撤回自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作为当事人双方对相关事实的共同确认,法律允许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其先前撤回所作自认。由于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候可能存在意思瑕疵,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由于受到胁迫或因为重大误解而作出、且自认事实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况下,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对于后者,法律规定有严格的限制,自认的撤回不但要有充分证明是在受胁迫或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撤回的意思表示还要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作出,如果当事人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发现了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的新证据,其仍不能主张撤回自认,这是由于法律对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的追求。
自认的撤回是针对明示的自认而言,而自认的追复则是对默示的自认作出的。正如前面所述,对于默示的自认,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随时提出争执,做出否定拟制自认的陈述,从而使自认的拟制效力消灭。
自认被撤回或追复后,就失去了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各方当事人应针对争议事实继续举证。而自认被撤回之前当事人自认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应根据案件所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本身形成的自由心证全面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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