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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审查证据的标准(8)
www.110.com 2010-07-28 10:57

  本案中,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的判断,主要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继而认定全案事实,作出裁判。既解决了原告一方苦于无直接证据而无法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困境,有效地减轻了举证负担,又最大限度地使所认定的事实接近客观真实,较好地发挥了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作用。

  三、运用经验法则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对经验法则如何运用作出规定,理论上也没有进行系统深入的研讨,加之实务中不重视经验法则,导致经验法则运用上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经验法则的运用,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运用得当与否,取决于法官的主观思维模式、个人业务素质、对经验的体察、感知和积累程度,与其职业道德素养、法律素养、社会经验甚至法官的情感密不可分。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经验法则:

  首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应以常人认同为标准,因案而异。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表现为法官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体验或被公众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形式。这种推理不是依据直接的证据和严格的逻辑推理,不是根据严密的证明的因果法则,而是以普通人就一般事实的存在必然有一定的结果,来认识并形成合理的判断。因此,法官据以运用的经验是否可靠,是否是日常生活中反复践行的常态现象,是否被社会中普通人所普遍体察与认同,能否以具体的方式还原为一般人的亲身感受,是运用经验法则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如果该日常生活经验本身不成立或者明显存在瑕疵,如果超出了常人认知的范围,直接运用经验法则就缺乏前提和基础。一般而言,法律规则(包括专门的证据规则)不可能把所有的经验法则规定下来。否则,它就不是经验法则,而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哪些经验法则可以为法官采用,不同案件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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