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 >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 >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探析(6)
www.110.com 2010-07-27 17:22

  本人认为,在诸多工作中,如何使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理念深入人心才是最重要的。制度建设,理念先行,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学界和司法界统一认识、减少阻力,更要求每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都能理解该制度的意义,自觉按制度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为该制度的完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试想,如果当事人不能理解“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证据事实而非案件事实,证据失权的后果在心理上又如何能接受?这样,在对“公正”的理解都不同的情况下又怎能兼顾所谓的公正与效率呢?正如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法治理念的普及一样,证据失权制度建立的关键亦在于新的证据理念被普遍接受。

  在工作方法上,鉴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它的点滴变革都可能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设计这一新制度时,“谨慎”是最须坚持的。“在理论探索中,一系列观点脱颖而出,其中某些观点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并已对改革实践产生了影响,但有些问题则仍然处在一片混乱中,这种混乱源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但同时亦与研究者视角的局限性有关。”[15]观点的混乱乃至谬误对实践的危害也是巨大的,制度建设中的每一举措都必须思虑周详,分析利弊。改革要循序渐进,证据失权制度的建设也要筹划周全,少走弯路。

  总的来说,探析证据失权制度是为了全面地认识它、充分地完善它、正确地利用它,来服务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民事诉讼实践。学界和司法界都要坚持科学,从实际出发,齐心合力为这一目标而努力,共创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