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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7 17:21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精神,法院负有义务将逾期提供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新的证据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的证据情形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如果不举证则承担实体的后果,就要丧失举证的权利,过期的举证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一审中可以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二审中提出的,二审法院不予采纳,这样加大了当事人在一审中不举证的风险,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当事人确有理由在一审中未能举证的,需要在二审中举证的,法院应酌情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逾期不予采纳。可见对于逾期举证承担实体的后果,不仅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也能对当事人违反举证时限予以制约,还能促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并能依法有序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限时举证制度,通过在期限内举证实现庭审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达到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目的,也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意义。

  《民诉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从而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据责任。这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有益的尝试,也为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制定《证据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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