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证据交换的次数)庭前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十二、(证据交换致开庭日期延误的处理)因庭前证据交换延误开庭日期的,主持法官应当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口头通知当事人,也可以重新送达开庭传票。
十三、(合议庭对证据交换情况的掌握)庭前证据交换后,合议庭应当就争议焦点、庭审重点及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职责分工等事项进行合议。
十四、(主持法官的注意事项)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主持法官不评价过错责任及适用法律问题,不与当事人就实体性问题交换意见,但在此期间主持当事人调解或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除外。
十五、(证据交换期间的调解与和解)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主持法官可以主持当事人调解或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的,不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
十六、(证据交换的保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合议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应当注意为当事人保密。
十七、(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衔接)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作说明后,当事人均当庭认可的,不再逐一举证、质证;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不予认可的,该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当作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十八、(与本案院相关意见的关系)本院过去的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九、(本意见的解释部门)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的生效日期)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高法[2005]497号 2005年12月13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
2005年12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引导当事人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证据材料,保障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客观、公正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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