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法庭参与庭审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人都有可能遇到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不同程度改变自己庭前供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取舍、选择庭审供证与庭前形成的言词证据则是审判机关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实际上此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法庭审理前所形成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书面笔录能否作为庭审证据。在日本刑诉法中,对被告人先前对己不利的供述的法庭使用条件是相当宽松的,只要是出于其自由意志,且系被告亲笔书写或被告人签名或盖章的供述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被告人、证人当庭陈述与庭前形成的言词证据笔录发生矛盾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庭前证据笔录不仅可以作为质疑证据,也可以作为独立证据。lipQOMejnbQ深圳市猎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我国刑诉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解释中也没有提及,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依据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的变化程度,规定了可采取的不同措施。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对刑事审判中的当庭供述与庭前形成的言词证据笔录发生矛盾时,应如何采信问题,可考虑下列几个方面:(1)承认和肯定依法收集的庭前供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可以收集各种证据,在我国,庭前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笔录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力。(2)既可以作为质疑证据适用,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如果数次陈述前后一致,都未出现矛盾、相对立的情况,则可认为证言是比较真实可靠的;反之,如果对同一件事实做出了内容根本矛盾的陈述,则可认为其中肯定有不可靠的内容存在,因此,有必要用其过去的陈述对其进行质证。一般认为只要笔录认定为是合法收集的,则可作为庭审质证的理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证人的陈述虽可以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和交叉询问,但并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庭审中的供述和陈述的真实性就必然比庭前形成的言词证据笔录高。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3月2日)
三、不宜抗诉的情形 (一)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1.判决或裁定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存有矛盾,但是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也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不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的;
2.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起诉书、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分歧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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