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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3)
www.110.com 2010-07-28 17:20

  第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类人的证言是肯定不能用作证据的。除此以外,审查证人证言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证人与案件事实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证言的内容有无矛盾;证言的来源;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方面;证人是否受外界干扰或影响;证人的年龄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证言内容前后是否矛盾、清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我国庭审过程过分倚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司法人员对证人不出庭作证从而减少的麻烦甘之如饴,证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接受盘诘,因此目前在我国,庭审之证人成了稀见之物。但从另一个层面讲,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中直接原则、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等项原则的要求,如果与这些原则不违背,在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以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对被害人的陈述的审查。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审查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合一般常理;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的政治觉悟高低,思想道德水平差异及被害人陈述时精神状态;年幼受害人的陈述应注意年幼的特征等。如果被害人是在辨认过程中确认被告人的,还需审查辨认过程是否合法合理,并且需要问明被害人辨认的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是十分重要的直接证据。

  第四,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应注意审查供述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迅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的情况;辩解是否被教唆的结果;供述、辩解是否合理及动机是什么;口供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审查反复的原因;各被告人之间所作供述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是否存有矛盾等。

  第五,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应着重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备某项鉴定的条件;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法定情形;鉴定的科学基础;据以得出结论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可靠,推理是否合乎逻辑,结论是否明确肯定,是否排他;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如何;据以得出鉴定结论的专门知识是否科学;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影响鉴定正确性的其他因素。

  第六,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应着重审查勘验、检查及笔录的制作过程是否一起进行,制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制作者是否具有行使勘验、检查的权力;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客观反映当时的现状;勘验、检查对象是否真实,检查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人身伤害是否有伪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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