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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12)
www.110.com 2010-07-28 17:02

  (五)鉴定结论要具有权威性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某些有争议的并且具有专业性的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以后,所提供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要注意以下几点:

  1.鉴定人要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鉴定人的专门知识水平足以达到能够对某一特定的鉴定对象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这是鉴定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同时,还必须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且能熟练地掌握、使用这些技术手段。

  2.鉴定人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这样可以保证鉴定人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3.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两次都有鉴定资格的部门,但所作的鉴定结论内容完全对抗时,法院应主动与检察、侦查等部门商议,由检察部门牵头共同指定一家有鉴定资格的部门再作一次鉴定。法院宜按多数鉴定部门的意见采信鉴定。

  4.依法慎重处理骨龄鉴定结论。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鉴定手段来说,骨龄鉴定一般还难以准确确定行为人的准确年龄或者具体出生日期,因此司法鉴定机关所出具的骨龄鉴定结论一般都是推断行为人的年龄应在多少岁以上或者不小于多少岁,上下有一定幅度和误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王思国主编:《刑事法律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案例评析》(第4册),第1881~1882页。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慎重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和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骨龄鉴定结论表明被告人的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应认为被告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而不应认为在18周岁以上。依骨龄鉴定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在量刑时,尤其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时要特别慎重,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审查鉴定结论,要围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设备是否先进、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来进行,同时结合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在综合全案证据来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同时,也应对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为经过综合分析、比对,案中证据的矛盾就会显现,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收集和运用证据,排除矛盾,查清全案事实,分清罪责,从而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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