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笔录记载的内容需要十分准确
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和视听记录。笔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相对比较客观,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由于笔录是对诉讼活动的记载,这种记载难以反映真实,司法人员和笔录制作者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也影响着笔录的质量。因此,对笔录也不可一味轻信,也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尤其对用做证据的笔录更应如此。
(七)书证的证明力来源于其记载的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书证是指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书证的复印件与物证的照片、视听资料原件的复制品、证人陈述的其他人传言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等,均属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由于是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要较原始证据差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物证、书证时应当提供原件,只有在提供原件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供复制品、复印件。在审判实务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时,通常要求公诉人提供原始证据,尤其是在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有疑问时,如果只有传来证据,而无形成传来证据的原始证据,审判人员就应当审慎采信这种证据。
第二,非侦查部门取得的书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更改性,加上书证具有客观性,调查收集的手段是否合法对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无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书证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主观性证据的主要区别所在)。所以,非侦查部门取得的书证,经审查其内容真实无疑,不予采纳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侦查部门进行证据转换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可作为诉讼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认证。
(八)要注意将物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物证是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物证是以实物或者痕迹表现出来的证据,且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犯罪使用的工具、赃物、脚印、指纹等。物证是“哑巴”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物证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判断才能更有效、更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属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证明作用取决于其他证据的结合。杜世相著:《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单个的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当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能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每一个间接证据查证属实;间接证据形成体系;间接证据结论惟一;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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