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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4)
www.110.com 2010-07-28 17:02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属实”是划分定案证据和一般证据材料区别的首要标准。“属实”是指客观真实,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真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真实,即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真实,不以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明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真实。任何案件事实都属过去,无法原原本本地再现案件事实;虽然案件事实已过去,但任何案件事实都会留下证据,从留至现在的证据可以推断、假定已过的案件事实,法律真实实际上就是法律虚构,是法院、法官行使司法权,依据法律标准和庭审规则对庭审中展示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后作出推定评价的结果,是在正当程序下追求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无奈选择。法律真实应尽可能地符合客观真实,这是法律真实的目的追求,但实际上,法律真实不可能都完全符合客观真实,一旦庭审确认新的可靠的反证,那么新的法律真实就将取代旧的法律真实。

  刑事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自我之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证据自己不能进入“案卷”、走上“法庭”,只有经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审查判断,使“自我之物”转化成“为我之物”,才能使证据在查明案件真相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如果司法人员没有收集掌握到某一个事实材料,即使该事实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也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对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仍需要审判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所以,定案证据实际上是客观存在和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统一体。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即具有关联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的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就没有关联性。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时,应当将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之前应分清该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关联性。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侦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侦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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