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真实性
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伪的东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是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该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在刑事案件中,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其行为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发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二、审查证据的作用
审查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甄别、分析现有证据、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在死刑案件中,审查证据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是:
第一,审查证据是查明死刑案件事实的必经阶段。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侦查收集相互联系,同步进行或者交叉进行。一方面,证据的侦查收集是审查的前提,没有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审查就无从谈起;对证据的审查可以指导对证据作进一步的全面的收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正是在反复侦查收集证据和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另一方面,证据的审查是司法人员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审查的结果直接影响法律条文的选择;而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选择和理解,又会进一步指导证据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法律条文的选择理解是同步、交叉和反复进行的。
第二,审查证据是查明死刑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审查证据是司法人员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甄别,并根据法律条文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审查证据的结果是对本案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直接决定着法律条文的选择适用和处理结果。在审查判断过程中,司法人员可以对现有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检验,修正认定结论,直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审查证据的内容
审查证据的内容,是指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问题。美国法学家理查森认为,证据包含用来确认或否定提供审查的任何事实真相的一切方法或手段。王达人、曾粤兴著:《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这一观点十分形象地概括了证据范围的特定性和广泛性。它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来源,是指发现和形成证据的主体过程,包括证据的提供、侦查收集、制作或侦查收集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1)提供证据人的动机、目的。有的人提供证据是为了协助司法人员查明事实真相,而有的人提供证据可能是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注意力,掩盖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的证据。(2)提供证据人本身的情况。提供证据人本身的情况直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3)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包括距离、光线、天气、地形、温度、湿度等,它们既是形成证据的客观条件,也是发现证据的影响因素。(4)侦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因专业知识水平不一、敬业精神不同,调取证据的方法可能出现不正确、不合法和不科学的情况,这一点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5)证据本身的特性。司法人员可能收集到各种各样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和其他笔录等。其中,既有言词证据,也有实物证据;既有传来证据,又有原始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从其形成或来源来看,有很强的个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司法人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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