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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3)
www.110.com 2010-07-28 17:02

  (二)证据本身的内容

  事实是指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时,司法人员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不能离开具体的案情去审查判断证据。

  (1)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司法人员应当首先明确证据本身证明的是什么样的事实。由于证据本身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其本身所反映的事实未必真实。(2)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被作为证据采纳而应当首先看其资格和条件。某一个事实材料反映的事实可能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该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没有合法性,不能采纳;有的事实材料虽然形式正规,但其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也不能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3)证明力。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未必一定就有说服力,也就是说,在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证据中,有的是直接证据,本身能够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有的是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才具有说服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可以享有证据资格,但在证明力方面,原始证据往往大于传来证据。

  (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是每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往往各不相同。司法人员在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1.明确本案已经查明和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指本案的证明对象,即司法机关选择和适用法律的事实要件。刑事诉讼的案件事实主要是指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司法人员必须明确初步查明了哪些案件事实,还有哪些案件事实有待查清,从而明确审查判断证据的目标和方向。

  2.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明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包括因果关系、时间顺序关系、空间关系、条件关系等,这些都属于证明关系的范畴。

  四、审查证据的标准

  标准是指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或者对全案作出事实认定结论的准则,是衡量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否正确和水平的具体尺度。如果说内容是司法人员审查判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方面,那么标准则是衡量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这些问题或者实现证据结论,或者结果是否正确的标尺。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标准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审查判断证据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结果的是非标准。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一)个别证据审查的标准

  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明确划分定案证据和证据材料。划分定案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标准,就是这里所说的个别证据审查的标准。审查个别证据要着重把握如下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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