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实付资本或实有资产是其实际行为能力的资本基础,实际行为能力依赖实付资本或实有资产,实付资本或实有资产决定实际行为能力,实际行为能力的大小与实付资本或实有资产的大小成正比关系。其注册资本一般是静态的,动态的实付资本或实有资产只能在注册资本数额以上浮动,而不能在注册资本数额以下浮动,否则,就会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行为能力小于基本行为能力,使其一般行为能力受损、残缺。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行为能力是由其注册资本决定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即实付资本)必须真实、足额,至少应当等同于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相一致,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行为能力不小于基本行为能能力,使其一般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维持其一般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从根本上维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及社会经济秩序
商投资企业的基本行为能力,是其实施民事行为的最低资格能力。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以其最低资格能力基础上的实际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在行为的能力方面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否则,则是无效的,并且在行为能力方面还具有“欺诈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实施民事行为而与社会上的其它民事主体发生商事交易关系,从而进入社会经济领域,所有进入社会经济领域的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是在对社会进行欺诈。所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广泛实施的民事行为,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依赖于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合法民事行为来维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实际行为能力大于或等于基本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行为能力方面则是合乎法律规范要求的;否则,就是非法实施民事行为,非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在存续期间,应当始终保持其实际行为能力大于或等于基本行为能力,本质上,其实有资产应当始终处于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的状态,并且是真实的。在实践中,这就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方面的弄虚作假现象提出了严厉的警示。
二 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欠缺及法律责任
(一)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欠缺
外商投资企业行为能力的欠缺,是指其实际行为能力小于基本行为能力。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其实际行为能力小于基本行为能力;另一种是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至终止时整个存续期间或某个阶段,其实际行为能力小于基本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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