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二、执法主体: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瑶海区分局、蜀山区分局、庐阳区分局、包河区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站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隍庙分局、鼓楼分局、坝上街分局、公平交易局、直属局受市局委托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四、执法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上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组织
- 下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和解散
相关文章
- ·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审批办理指南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实务
-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清算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的具体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三)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二)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条例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及有关工作
-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申办条件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的税务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解散清算——杭州公司解
-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
-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和解散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
- ·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