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海关需对准予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为此,根据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现有条件,决定对项目采用以下统一编号方式:
(一)项目统一编号长度为9位编码,标识方式及定义如下:
英文字母 阿拉伯数字 阿拉伯数字 英文字母 阿拉伯数字
× × ×× × ××××
审批部门识别标码(基建或技改项目) 项目审批年份 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关别码v 项目性质分类代码 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项目此四位数全用于表示 项 目顺序号。对国务院有关部 门 审批项目,前两位表示审批部门统一代码;后两位表示项目顺序号。对企业集 团 审批项目,前两位表示由项目主管海关确认的集团代码。后两位表示项目顺序号。
(二)上述项目统一编号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应栏目内填具。但对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的项目,编号的第6、7两位(企业集团代码)应由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给定。
二、关于项目分类
(一)基建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计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二)技改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经贸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三)审批部门识别标码
国家计委——P
国家经贸委——Q
省级人民政府——R(基建项目)
——S(技改项目)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T(基建项目)
——U(技改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V(基建项目)
——W(技改项目)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X(基建项目)
——Y(技改项目)
(四)项目性质分类:
1.名称:外资鼓励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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