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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不需要防火墙吗(3)
www.110.com 2010-08-02 14:31

  CFIUS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和监督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198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赋予CFIUS执行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款(Section 721 Of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责任。第721条款也被称作“Exon-Florio条款”,它规定总统或其指派者(CFIUS)接受外国机构收购美国公司的书面通知,CFIUS接到通知后,进行调查审批,调查报告提交总统。

  CFIUS成为美国审核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最重要的机构,它是一个跨部门运作的机构,由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国土安全部、国务卿、国防部、商务部、司法部、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美国贸易代表和经济顾问委员会共12个部门的成员构成。

  可见,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一旦涉及到国防、能源、高科技、传媒、航空、国土资源等敏感领域和战略资产,经济安全审查就成为必经程序。

  中国应该怎么做?

  面对外资,国内企业面临“两难”。一方面,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壮大,不仅仅面临着资金瓶颈,还将面对着管理能力跟不上、专业人才缺乏等困难,这些难题光靠企业本身也许无法解决,需要吸引新的战略投资者。但另一方面,外资进入是以国内企业让步甚至出让控股权为前提的,这样就可能形成后续技术与人才支持的依赖,无异于引“狼”入室。

  但是,谁都明白不能因噎废食的道理,因之而禁止外资收购中国企业的作法显然不妥。这就需要像美国那样,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但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目前中国的并购市场还是一个缺乏法律和规章、缺乏流程限制的粗放市场。

  目前,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进入中国的产业分为鼓励类产业、限制类产业和禁止类产业三类,规定了外资禁止进入和限制进入(不能超过51%股权比例)的产业,实质上也是对外资收购建立了一道安全屏障。同时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当境外并购可能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时,并购方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但遗憾的是,上述关于经济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包括审查机构的职责权限、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放行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导致突破此上限但未报批审核的外资收购案例比比皆是,如大众、通用、诺基亚、爱立信、戴尔、佳能、宝洁、飞利浦、朗讯等等。

  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安全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已经成为各国在经济全球化道路上的一道必选题。看看别人对中国是怎么做的吧。今年4月底,美国政府便正式宣布,将来美国政府将不会采购已被联想公司收购的IBM“Think Pad”电脑,理由是国家安全。而在欧洲,出于对垄断的担忧,欧盟反垄断机构正在对中集集团收购荷兰博格公司的交易进行调查,以确保这宗收购不会对集装箱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等客户造成“有害的后果”,并最终不会危害到化工和食品行业的利益;而曾经轰动全球的中海油185亿美元的全现金高溢价收购优尼科惨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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