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收购国企
对于外资收购国企应具体分析其利弊,正视其正负效应,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应一概禁止。我国的宏观政策也开始采取兼并或购并等产权交易或资产重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对此,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
1.根据产业政策要求,确定禁止与限制外商收购控股的行业或范围,产业政策即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鼓励外资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新兴产业及扩大出口的部门。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导产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金融、外贸、保险、医疗、商业批发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不得控股,而应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对某一行业中市场份额占据较大的骨干企业,也应限制外商收购控股。
2.进一步规范审批制度,凡外资收购国企,应一律经过审批手续,从而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责任。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必须首先获得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然后提交审批机关。具体操作则可适用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形式取得其他企业产权的兼并行为提出了政策要求,其主旨是促进企业结构合理调整,保证兼并行为公正有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规定要求兼并双方在兼并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财务部门有权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过程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审批兼并双方的资本金合并,收缴应该上缴的产权转让收入。
3.对外商收购中的国有资产评估要予以规范与监管,防止外商压价收购中方资产,尤其要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商标、信誉、土地使用权、经济业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严格执行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过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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