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c)外资银行、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f)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g)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h)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i)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j)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美工排版时在此底页附注: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大致为1:8.30)
(3)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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