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资企业法 > 设立外资企业的出资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3)
www.110.com 2010-07-31 17:14

  a)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c)外资银行、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f)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g)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h)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i)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j)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美工排版时在此底页附注: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大致为1:8.30)

  (3)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