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4)
www.110.com 2010-07-31 17:14
a)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上一篇:上海市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有何规定
- 下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相关文章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 ·海淀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 ·海淀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 ·海淀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及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原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 ·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 ·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及有关工作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有关事宜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 ·外经贸部外贸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登记
-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