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1.1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个数(股东人数应为1个以上(含1个),50个以下(含50个));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见《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依据《公司法》第二章)
7.1.2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必须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先入资货币部分,然后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及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4)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5) 股东资格证明;
(6) 《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7.2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7.2.1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般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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