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3公函,证明:1999年8月4日美尔雅公司委派罗日炎、胡晓光、陈政华、龚月华为合营公司董事。
证据4通知书,证明1999年8月4日、8月6日黄石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合营公司名称。
证据5,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证明:①新组建的鄂港合营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中美尔雅公司投资500万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投资400万元,食品公司投资100万元。②合营公司由美尔雅公司派董事4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派董事2人,食品公司派董事1人,组成董事会。罗日炎为董事长,古奋飞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胡晓光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荣贵为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洲为美尔雅公司派往合营公司的职员。
证据6,1999年8月9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证明:我公司系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独资兴建。1996年2月,公司变更名称为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17亩,兴建五层工业厂房和综合试验楼各一栋,又在市开发区投资兴建慕尔丝宝花园及其他安居工程。这些投资一时均未产生收效,使资金占用巨大,周转困难。公司找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协商,共同在本公司的基础上组成合营公司。由于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特申报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证据7,1999年8月9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董事长古奋飞签名办理注册登记的变更登记表,原登记企业名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证据8,1999年8月11日,湖北省政府以外经贸鄂审字(99)6154号核发合营公司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以企合鄂黄副字第000103号核发合营公司法人执照;杨洲将方荣贵办理合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美尔雅集团投资部名义装订成册,向合营各方移交,并办理交接书;证明该公司办理的相关手续。
证据9,1999年8月12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关于合同、章程的补充说明证明: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中四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83.12万元,厂房等的评估价值为450.18万元,计833.3万元。②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实物资产833.3万元中,以500万元作为投资。500万元中又划出100万元给食品公司作为投资。另外333.3万元,作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欠市建行货款300万元和11个月的利息,计冲抵330.92万元,该债务由合营公司承担,333.37i元的实物资产所有权归合营公司。③有关上述土地使用权购买中和兴建厂房发生的其他一切债权债务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承担。④本补充说明与合同、章程有同等效力。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辩称,①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②美尔雅公司请求法院主持清算无法律根据。③美尔雅公司指控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供虚假报告,进行变更登记,转嫁债务没有法律根据。我方没有理由承担美尔雅公司的损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对美尔雅公司变更合营公司清算为终止合营合同的请求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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