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争议的解决 >
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4)
www.110.com 2010-08-02 14:03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反诉证据。

  2000年7月14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湖北回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协商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此作为反诉损失的证据。

  美尔雅公司辩称,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②合营合同第54条规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③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反诉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美尔雅公司在法庭上对上述答辩未提供证据。

  食品公司对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反诉未答辩。

  开庭审理中,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对上述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三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关于新成立合营公司。①1999年8月3日,合营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在黄石共同投资,兴建合营公司。②1999年8月3日,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合资新成立合营公司。③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新组建鄂港合营公司。④2000年7月24日方荣贵的证词,证实按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公司,应办理新成立公司的登记手续。

  2.合营合同。1999年8月3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和食品公司出资400万元、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各方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