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4)
www.110.com 2010-08-02 14:03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反诉证据。
2000年7月14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湖北回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协商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此作为反诉损失的证据。
美尔雅公司辩称,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②合营合同第54条规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③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反诉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美尔雅公司在法庭上对上述答辩未提供证据。
食品公司对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反诉未答辩。
开庭审理中,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对上述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三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关于新成立合营公司。①1999年8月3日,合营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在黄石共同投资,兴建合营公司。②1999年8月3日,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合资新成立合营公司。③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新组建鄂港合营公司。④2000年7月24日方荣贵的证词,证实按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公司,应办理新成立公司的登记手续。
2.合营合同。1999年8月3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和食品公司出资400万元、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各方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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